遇到意外或是疾病時,舉凡手術、住院、看護、輪椅,要花得錢琳琅滿目,要是保險沒有理賠,很容易因為臨時的醫療與照顧支出就讓一個家庭陷入困境,其實,除了政府的健保之外,社會上還是有許多的資源可以申請,也不乏大家最關注、最直接的資源,「錢」,也就是直接撥款給你的經濟支持,不說你不知道,甚至有人人都有機會使用(無申請限制)的緊急補助金,別小看這些救難金,小至$5,000現場直接給,大至$60,000還能每月領,一來是政府提供給民眾的保障以及慈善機構的福利,對於經濟是很大的支持,更能幫助一個家庭度過難關,當然,也有機會幫上我們自己。

常見的急難救助金可依據申請的資格分為三種,無申請資格限制中低收入戶才可申請以及特定疾病患者才可申請。而因為是補助,自然也會看到常見的那句老話,「已獲得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申請前還是先確認各自的額度之後再決定。另外也有許多基金會是個案處理,所以可以多看幾個方案再決定。

《無申請資格限制》的急難救助金

一、內政部馬上關懷專案

金額:$10,0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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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危樓老屋重建、落實總統蔡英文居住正義政策,立法院院會今天106-4-25上午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屋,或如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可享1.3倍基準容積1.15倍原建築容積獎勵。為鼓勵重建,三讀條文也規定,房屋稅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若房屋未易主,原本行政院版本擬給予房屋稅終身減免,但被認為過度優惠,最後規定改為重建後兩年內若房屋未轉手,房屋稅優惠可再延長10年,至多以12年為限。

不過為了加速老屋重建速度,三讀條文也規定,依法申請重建計畫者,必須在2027年5月31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畫,也就是說,若修法通過後10年內未提出重建計畫,將不再能享有前述的各種改建優惠。內政部估計,目前全國30年以上建築約380萬戶,其中四、五層樓建築約8萬6千棟、86萬戶;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經驗,約有4成耐震係數不足,推估約有3萬4千棟四、五層樓建築物有災害風險疑慮。三讀條文明訂,重建適用對象分為三大類: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以及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改建需「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上述負責進行安全性能評估者,由建物所有人委託經過內政部評訂的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如果該機構出具不實評估報告,將可處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為鼓勵民眾重建,條文規定,若在條文通過後三年內申請重建,還可額外獲得基地基準10%的容積獎勵;不過,合法老屋重建時,雖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加總超過1千平方公尺的部分,無法享有容積獎勵保障社會弱勢者方面,條文規定,在重建計劃範圍內有居住事實的社會或經濟弱勢者,因重建導致無屋可住,主管機關應提供社會住宅、租金補貼等協助。(曾盈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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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過世後,保單必須列入遺產中,而這份保單是否應申報遺產稅?還是最低稅賦?就與被保險人的身份有關,依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不同,所適用的稅務規定也都大不相同!

王先生提問:若母親是保單的要保人,但不是受益人。當母親過世時,這張保單要列入母親的遺產,對嗎?但保單價值合計未滿 3,330 萬元,就不需要繳遺產稅,只需要申報最低稅賦制的基本所得,對嗎?

依「被保險人」的身份,應細分如下:

上表的 3 種狀況分析如下:

●狀況 1:當 A 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則該保單因為被保險人身故,保單終止,由 B 領取身故理賠金。原則上,該筆理賠金不需計入遺產課稅,法源依據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保險法第 112 條明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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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6-1.jpg

財政部近日針對夫妻贈與、售屋課稅作出放寬解釋,房仲業試算,先前贈與房產的夫妻,若土地價值3000萬,日後原價出售,可省下400~900萬元的稅金,1000萬的土地,也可節省300萬元。

信義房屋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土增稅自用住宅10%優惠,但一生一次,由於夫妻贈與免稅,因此不少夫妻,先生已用過一生一次,會把房子過戶到太太名下,以便出售時再用一次以節稅。

但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後,曾經這樣贈與的夫妻,省了土增稅,卻得面臨驚人資本利得稅

原因是財政部認為贈與的房產,受贈者未付出成本,日後把房子賣掉,只允許用公告現值作為取得成本扣除。用實際售價計算獲利,卻以公告現值作為成本,相減之後,課稅金額相當驚人

這也是房地合一稅上路後,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件數大減的主因,因為已失去贈與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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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為逃避租賃所得稅,許多房東會限制房客不得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不過,今年元旦「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新制上路,房東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也不能限制房客拿租金扣繳綜所稅,如果違反規定情形,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房東限制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的問題由來已久,許多房東都想避稅,如果房屋出租給企業經營者,承租人給付租金的時候,負有扣繳義務。

透過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出租人與承租人就不能有違反扣繳義務的約定;另一方面,違反扣繳義務還會涉及稅法上面的法律責任,因為在稅法當中,也有賦予扣繳的責任,沒有申報扣繳就是違反規定。

根據過去案例,一個公司若有支付租金,租金屬於營業費用,公司本身要做帳,沒有申報的情形較少,比較常見的是租金短報,幫承租人減少租金所得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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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2 房地合一最新解釋令~「白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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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釋令~✅房地合ㄧ✅(106.3.2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一、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 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 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 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 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 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 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分別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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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小換大 要課6%契稅


2015-09-03 04:40:0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交換停車位,稅負大不同。財政部表示,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住戶因需要互換停車位,只要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可以免徵契稅;但若是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即屬財產增加,會被視為是買賣或贈與行為,按契價的6%課徵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購買停車位,買方也要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根據現行契稅條例,契稅稅率最低2%、最高6%。


不過,因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這類公寓、大廈式住宅,法律上稱之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財政部指出,區分所有建物如是以共同使用的型態登記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停車位予以編號並登記後,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財政部規定,互換停車位的結果,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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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來了 大清查不動產稅籍

2015-02-03 04:05:00 聯合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全國不動產稅籍清查即日起展開,因應今年五月首度開徵「囤房稅」,避免「非自住房屋」假「自住」之名蒙混坐享輕稅,房屋用途將成清查重點,新屋、舊屋均在調查之列,且將優先清查大坪數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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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版方案

課徵方式:

稅基:房屋+土地  →   實際售價  減  土地漲價總數額

範圍:新制施行前五年取得的不動產

稅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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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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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所得稅修正

所得稅第5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

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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