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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張三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一筆,
張三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一筆,
【申報移轉現值總價10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0萬元】。
張三復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日購進自用住宅用地一筆,
【申報移轉現值為90萬元】,請問張三可【申請退稅】若干?
1.【先決定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土地增值稅〉=不足數額90萬元-〈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
2.【張三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10萬元】。
3.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10萬元】,則不足額為30 萬元,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0萬元可【全部申請退還】。
110萬元-〈100萬元-20萬元〉=30萬元
4.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60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 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60萬元-〈100萬元-20萬元〉=-20萬元
2.【張三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10萬元】。
3.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10萬元】,則不足額為30 萬元,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0萬元可【全部申請退還】。
110萬元-〈100萬元-20萬元〉=30萬元
4.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60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 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60萬元-〈100萬元-20萬元〉=-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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