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意外或是疾病時,舉凡手術、住院、看護、輪椅,要花得錢琳琅滿目,要是保險沒有理賠,很容易因為臨時的醫療與照顧支出就讓一個家庭陷入困境,其實,除了政府的健保之外,社會上還是有許多的資源可以申請,也不乏大家最關注、最直接的資源,「錢」,也就是直接撥款給你的經濟支持,不說你不知道,甚至有人人都有機會使用(無申請限制)的緊急補助金,別小看這些救難金,小至$5,000現場直接給,大至$60,000還能每月領,一來是政府提供給民眾的保障以及慈善機構的福利,對於經濟是很大的支持,更能幫助一個家庭度過難關,當然,也有機會幫上我們自己。
常見的急難救助金可依據申請的資格分為三種,無申請資格限制、中低收入戶才可申請以及特定疾病患者才可申請。而因為是補助,自然也會看到常見的那句老話,「已獲得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申請前還是先確認各自的額度之後再決定。另外也有許多基金會是個案處理,所以可以多看幾個方案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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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不適用)
A.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71%以上,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10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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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脊柱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440日
- 脊柱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280日
- 脊柱於穿著衣服時由外部可察知明顯變形者-440日
- 脊柱於穿著衣服時由外部不易察見,但脫衣後或由x光照片可明顯察知之脊柱變形或缺損者-100日
- 鎖骨、胸骨、肋骨、肩胛骨或骨盤骨於脫衣後由外部可以察知之明顯變形者-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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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li.gov.tw/sub.aspx?a=idSOT200zcY%3d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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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腹部臟器│ 胸部臟器│
腹部臟器│ 泌尿器│ 生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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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胸腹部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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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胸腹部臟器極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要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者-1200日
- 胸腹部臟器高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1000日
- 胸腹部臟器顯著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840日
- 胸腹部臟器顯著失能,致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440日
- 胸腹部臟器遺存失能者-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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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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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胸部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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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心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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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心臟遺存失能,致無法活動,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下列各項情況者-12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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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心臟機能損害分類標準第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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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院接受四週以上連續性機械輔助或靜脈注射強心藥物治療,且仍須持續上述治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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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無法控制之進行性慢性心臟衰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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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核子醫學檢查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25%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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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心臟遺存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下列各項情況者-10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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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心臟機能損害分類標準第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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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院接受二週以上連續性機械輔助或靜脈注射強心藥物治療,且仍不定時須要上述治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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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無法控制之進行性慢性心臟衰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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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核子醫學檢查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25%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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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心臟遺存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下列各項情況者-8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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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心臟機能損害分類標準第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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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定期住院接受未超過二週之連續性機械輔助或靜脈注射強心藥物治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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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無法控制之進行性慢性心臟衰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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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核子醫學檢查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25%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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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心臟遺存失能,符合心臟機能損害分類標準第三、四度,並經核子醫學檢查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25%,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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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冠狀動脈心臟病:有心肌梗塞病史或經冠狀動脈攝影術證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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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瓣膜性心臟病:經心臟超音波檢查證實有中重度以上瓣膜異常(狹窄或逆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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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心肌疾病(擴大性、肥厚性、侷限性):經心臟超音波檢查證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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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動脈瘤(含主動脈剝離或非剝離性瘤達直徑五公分者):經適當影像學檢查證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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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心臟血管疾病:經心臟專科醫師診斷,評估與判定有相當程度之心臟功能失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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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心臟移植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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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心臟遺存失能,符合心臟機能損害分類標準第二、三、四度,並經核子醫學檢查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26%-49%,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1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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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冠狀動脈心臟病:有心肌梗塞病史或經冠狀動脈攝影術證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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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瓣膜性心臟病:經心臟超音波檢查證實有中度以上瓣膜異常(狹窄或逆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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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心肌疾病(擴大性、肥厚性、侷限性):經心臟超音波檢查證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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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動脈剝離:經適當影像學檢查證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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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心臟血管疾病:經心臟專科醫師診斷,評估與判定有相當程度之心臟功能失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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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肺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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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肺臟遺存失能,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失能,需氧氣或人工呼吸器維持生命,未予氧氣時PAO2≦50mmHg,致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限於病床之狀態-12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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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肺臟遺存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10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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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失能,且FEV1≦25%;FEV1/FVC≦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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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肺臟切除一側(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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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久性氣切後未予氧氣時,PAO2=50~55mmHg,日常生活主要在病床,可以如廁、用餐、自家內行走,但須他人協助、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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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肺臟遺存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8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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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失能,且FEV1=25~30%;FEV1/FVC=35~40%;DLCO=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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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肺臟切除兩葉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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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久性氣切後未予氧氣時,PAO2=50~6Omm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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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肺臟遺存失能,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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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失能,且FEV1=31~59%;FEV1/FVC=41~59%;DLCO=3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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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放射性肺炎兩葉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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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肺臟移植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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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肺臟遺存失能,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失能,且FEV1=60~79%;FEV1/FVC=60~74%;VO2max =20~25ml /kg.min者-1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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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乳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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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雙側乳腺全部切除者-1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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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單側乳腺全部切除者-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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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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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腹部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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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肝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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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肝臟遺存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Child-Pugh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類C級,且符合下列各項情況者-12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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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體遺有頑固難治之腹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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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多次發生肝腦病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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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胃或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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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肝臟遺存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Child-Pugh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類C級,身體遺有頑固難治之腹水,且符合下列情況之ㄧ者-10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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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多次發生肝腦病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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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胃或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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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肝臟遺存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Child-Pugh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類C級,身體遺有頑固難治之腹水者-8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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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肝臟遺存失能,符合Child-Pugh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類B級或C級,曾有肝腦病變,且有持續存在之腹水,或曾有胃或食道靜脈瘤破裂出血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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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肝臟移植者-2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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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慢性肝病其肝功能符合Child-Pugh指標分類A級或以上,合併門脈高壓且內視鏡證實胃或食道有靜脈瘤者-1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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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胰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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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胰臟全切除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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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胰臟部分切除致糖尿病或所患糖尿病加重者-2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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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胃全切除者-1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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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脾臟切除者-2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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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小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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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腸切除50%以上,且有短腸症候群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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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腸切除50%以上,但無短腸症候群者-2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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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大腸全切除且無裝置人工肛門者-2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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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肛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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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裝置永久性人工肛門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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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肛門括約肌不全(因斷裂等)所致之大便失禁者-1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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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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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泌尿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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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腎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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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側腎臟無機能且須終身定期透析治療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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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腎臟移植者-2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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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側腎臟切除或萎縮完全喪失功能者-2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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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膀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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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必須永久性自體表排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8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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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裝置永久性人工膀胱者―4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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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膀胱萎縮容量祇存50c.c.以下者-3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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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膀胱括約肌變化所致之尿失禁者-1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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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喪失兩側腎上腺需要終身補充荷爾蒙者-1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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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骨盆環骨折引起尿道外傷,導致嚴重尿道狹窄,無法以外科手術矯正,必須終身置放恥骨上膀胱造口者-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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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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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生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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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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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陰莖大部分缺損或瘢痕等畸形,致性行為不能,因而喪失生殖機能者-1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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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喪失兩側睪丸,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致不能生育者-1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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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骨盤環骨折引起勃起中樞神經病變所致之陽萎者-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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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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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滿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致不能生育者-1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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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瘢痕致陰道口窄狹,陰莖不可能插入,致性行為不能,因而喪失生殖機能者-1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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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li.gov.tw/sub.aspx?a=o7ImvOsENVc%3d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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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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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 牙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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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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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者-1000日
- 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者-740日
-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遺存顯著失能者-640日
- 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遺存顯著失能者-440日
- 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無法用語言或聲音與人溝通,屬表達或理解功能嚴重失能者者-740日
- 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語言理解、表達、說話清晰度、流暢性或發聲有困難,導致與人溝通有顯著困難,屬表達或理解功能輕度失能者-440日
-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語意者-440日
- 頭部外傷、顎骨周圍組織損傷或舌之損傷而引起之味覺脫失者-60日
- 經放射線或化學治療後致唾液減少,需佐以液體始能吞嚥者-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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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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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90分貝以上者-640日
-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70分貝以上者-440日
- 一耳聽力平均閾值在90分貝以上者-220日
- 一耳聽力平均閾值在70分貝以上者-1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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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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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耳朵缺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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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側耳廓軟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者-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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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失能│ 神經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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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精神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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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極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者─1200日
- 精神高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1000日
- 精神顯著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840日
- 精神顯著失能,致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440日
- 醫學上可證明精神遺有失能,但通常無礙勞動者─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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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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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神經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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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者─1200日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1000日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顯著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840日
- 癲癇症,經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癲癇藥物充分治療後:
-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致終身無工作能力者─840日
- 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致勞動能力明顯低下者―440日
- 雖經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癲癇藥物充分 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但通常無礙勞動者―60日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顯著失能,致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440日
- 神經系統病變,通常無礙勞動,但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者─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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