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失能│ 神經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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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精神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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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極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者─1200日
- 精神高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1000日
- 精神顯著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840日
- 精神顯著失能,致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440日
- 醫學上可證明精神遺有失能,但通常無礙勞動者─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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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神經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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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者─1200日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1000日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顯著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840日
- 癲癇症,經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癲癇藥物充分治療後:
-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致終身無工作能力者─840日
- 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致勞動能力明顯低下者―440日
- 雖經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癲癇藥物充分 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但通常無礙勞動者―60日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顯著失能,致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440日
- 神經系統病變,通常無礙勞動,但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者─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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