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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的圖片

(農保不適用)

A.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71%以上,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1000日 
B.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61%至70%,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840日
C.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以上者-740日
D.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41%至50%者-640日
E.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31%至40%者-540日
F.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21%至30%者-440日
G.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16%至20%者-280日
H.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11%至15%者-160日
I.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6%至10%者-100日
J.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2%至5%者-60日


*備註:

  1.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係指外傷或燒燙傷或化學灼傷的影響引起功能失能,除頭、臉、頸部以外身體遺存肥厚性疤痕(含植皮供應之肥厚疤痕)或植皮後疤痕。
  2.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面積之測量計算,以一手掌面積約佔人體表面積的1%為測量計算基準。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9Jh%2fgz56YY%3d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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