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力失能│ 視野失能│ 眼球調節失能或運動失能 眼瞼缺損失能│ 眼瞼運動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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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視力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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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眼
- 兩眼失明者─1000日
- 兩眼視力減退至0.02以下,未達失明者─840日
- 一眼失明,另一眼視力減退至0.02以下,未達失明者─840日
- 一眼失明,另一眼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740日
- 兩眼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640日
- 一眼失明,另一眼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540日
- 兩眼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440日
- 一眼失明,另一眼視力減退至0.4以下者─440日
- 兩眼視力減退至0.4以下者─220日
- 單眼
- 失明者─360日
- 視力減退至0.02以下,未達失明者─280日
- 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220日
- 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160日
*備註:
- 失明包括眼球喪失或摘出或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1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5公分以內指數者。
- 視力之測定:(A)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B)視力失能之測定,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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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視野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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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眼遺存半盲症,視野狹窄或視野變形者─220日
- 一眼遺存半盲症,視野狹窄或視野變形者─40日
*備註: 視野失能之鑑定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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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眼球調節或運動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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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眼眼球遺存顯著調節機能失能或運動失能者─100日
- 一眼眼球遺存顯著調節機能失能或運動失能者─60日
- 眼肌麻痺,正面視發生複視,以致兩眼視引起高度頭痛、眩暈,對日常生活與勞動,有顯著失能者─60日
- 外傷引起高度之散瞳,且畏光流淚顯著,對於勞動有顯著之妨礙者─60日
*備註:
- 「眼球遺存顯著調節機能失能」是指調節力減退1/2以上者。
- 「眼球遺存顯著運動機能失能」是指眼球的注視野減退1/2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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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眼瞼缺損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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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眼因眼瞼缺損,致眼瞼閉合時,不能完全覆蓋角膜者─220日
- 一眼因眼瞼缺損,致眼瞼閉合時,不能完全覆蓋角膜者─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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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眼瞼運動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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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眼開瞼時,瞳孔範圍全覆,或閉瞼時,不能完全覆蓋角膜者─100日
- 一眼開瞼時,瞳孔範圍全覆,或閉瞼時,不能完全覆蓋角膜者─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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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li.gov.tw/sub.aspx?a=3RVKomC7Mmw%3d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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