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 牙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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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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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者-1000日
- 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者-740日
-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遺存顯著失能者-640日
- 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遺存顯著失能者-440日
- 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無法用語言或聲音與人溝通,屬表達或理解功能嚴重失能者者-740日
- 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語言理解、表達、說話清晰度、流暢性或發聲有困難,導致與人溝通有顯著困難,屬表達或理解功能輕度失能者-440日
-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語意者-440日
- 頭部外傷、顎骨周圍組織損傷或舌之損傷而引起之味覺脫失者-60日
- 經放射線或化學治療後致唾液減少,需佐以液體始能吞嚥者-60日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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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失能或機能失能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 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唇、舌、軟顎、硬顎、喉頭等構造中,有嚴重損傷,致使下列構成言語之七種語音,有五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 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失能,係指口不能充份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失能,係指唇、舌、軟顎、硬顎、喉頭等構造中,有嚴重損傷,致使構成言語之七種語音,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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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牙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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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齒因意外傷害致缺損十齒以上者-160日
- 牙齒因意外傷害致缺損五齒以上者-60日
(牙齒缺損係指因遭受意外傷害,牙齒之機能完全喪失或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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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li.gov.tw/sub.aspx?a=DBIhyHPPKDg%3d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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