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04年所得稅修正  

所得稅第5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
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
    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
    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
    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
    分之百分之四十。
六、超過一千萬元者,課徵三百十九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之百
    分之四十五。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
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
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
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
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
    元部分之半數。

所得稅法第17條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
    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特別扣除額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

        ,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

        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退休 好生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