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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2、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1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八計算。

2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二計算。

(2)新北市:

1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計算。

2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

3淡水區及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4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5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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